张家港市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9
常阴沙工业投资区——优惠政策
投资区内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完备,免收进区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批租土地实行全市最低价格,租用土地或租用厂房的,给予标准收费。
外商独资、合资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区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对进区企业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提供全程服务。
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生产环节税收优惠:
增值税:自营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税率实行“免抵退”政策。出口退税税率为13-17%(视行业而定)。来料加工复出口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生产型企业税率为24%,其他企业税率为30%。对于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出口销售额达70%以上的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减半待遇。先进技术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可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在二免三减半期间同时免征。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销售额达到50%以上)和先进技术企业免交地方所得税。
规模型农业外资项目和港口码头、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经申报批准可享受15%税率,并享受五免五减半的待遇。
进口环节税收优惠:凡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经批准后其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项目不预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三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辅材料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购买国产设备的税收优惠:
凡属国家鼓励类及限制类项目经批准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可享受下列优惠:
退还购买国家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设备总额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所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